目錄
一、 摘要……………………………………………………………………………….………..P.1
二、 文獻動機
…………………………………………………………………..….………..P.1
三、 研究方法與步驟
……………………………………………………..……….…..P.3
(一) 研究範圍和步驟…………………………………………………….……….P. 3
(二) 研究方法
.…………….……………………………………………………….P.4
四、 文獻回顧………………………………………………………………………………..P. 4
五、 研究發現
………………………………………………………………………………..P. 7
(一) 研究點背景…………………………………….…….………………………..P. 7
(二) 研究統計與分析…………………………………………………………...P. 17
研究發現與討論…….……………………………..……………………………..P. 33
參考資料
…………………………………..……………………………………….…..P. 34
1
一、 摘要
童養媳婚研究過去至今有累積不少研究成果。在童養媳婚之形成、
禮俗的探討都有詳盡討論但本文藉 Auther . Wolf 和莊英章學者所整理
的歷史人口資料庫,以北部與中部七個研究點的童養媳人口進行分析。
且參考清代方志、日治時期官方公文、報紙,和由宜蘭縣政府出版,
對宜蘭地區童養媳、養女口述調查。此外與兩位童養媳訪談補充其他地
區風俗差異、與童養媳對自我認同部分。
最終根據方史料與其他學者理論整理討論從清代至日治時期童養
媳為「婚姻身分」轉為「收養身分」,甚至後期政府試圖與養女身分相
結合。雖然促使小婚銳減,但養女與童養媳的身分並無混用。至於小婚
的結婚率低與離婚率高之因,筆者引用魏杰茲與費孝通之說,試圖從相
反觀點整理解釋筆者認為童養媳甚至「對頭」自身的「禁忌心理」
影響最大。筆者認為實際收養童養媳的原因與幫忙家中勞動、防止家庭
財產外流更有關。此外,家庭與自我認同上,因各地風俗、家庭習慣不
同、個人面對時心態不同,融入家庭程度亦有所不同。甚至有童養媳會
將個人生命經驗與其身分結合稱「媳婦仔命」
1
二、 文獻動機:
近年來女性研究在社會人文科學領域獲得相當的重視在成果上不
僅補足了許多過去研究盲點也有深入研究如此豐富的研究成基礎上,
關於女性角色在家族內的互動親屬關係等問題中仍待進一步的探討。
本文試圖分析臺灣女性在官方家庭族群間之地位與互動為何?其中,
童養媳的身分一直都處於媳婦與養女的角色變換此領域研究在張珣的
《婦女生前與死後的地位以養女與養媳等為例》中有討論
2
然而漢人
家族中女性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特別在臺灣漢人社會中的女性在家
族角色、職分和地位,又是如何?
首先說明於中國社會中漢人傳統家庭結構是以父系與父權為主,
這在《爾雅》〈釋親篇〉中有清楚界定:
男子先生為兄後為弟謂女子先生為姊後生為妹父之姊妹為姑,
父之從父晜弟為從祖父父之從祖晜弟為族父族父之子相謂為族晜弟,

1
〈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張美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李素月
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174
2
張珣,〈婦女生前與死後的地位:以養女與養媳等為例〉《國立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刊 56
2
族晜弟之子相謂為親同姓。
3
其中「父」在家族中有一族之長的涵義異族則稱以母黨相稱《爾
雅》〈釋親篇〉黨是鄉之細也此外族屬母若黨之屬鄉故云母黨
4
看出漢人社會中「父」的權力。男女婚配上則女稱「嫁」,男
說文解字上「嫁」之意有「女適人也一曰家也故婦人謂嫁曰歸」
5
故單就文獻上之說明,女性的地位和權力明顯低於男性而女性於家族
中角色在於延續子嗣及興旺家族就傳統的婚姻型態以清代為例分為招
夫、招贅、童養媳等。
童養媳之社會現象形成,在民間出現始於宋代的民間習俗,及至明
清,更是有民間,占了不小的比例。因此治臺時期漢人移民臺灣在《渡
臺禁令》開放前,男女比例更是嚴重失衡,當時除有與平埔族通婚之狀
況外,包含養媳的社會習慣。待《渡臺禁令》開放後,人口中男女比例
尚回升而日本殖民政府治臺後童養媳的現象是最為顯著直至近代,
童養媳習俗隨著經濟及教育的普及,消失無蹤清代婦女研究曾提及童
養媳,對漢人家庭而言,身為婦女倘又具有童養媳身分,更會在家中受
嚴重不平等對待。但有趣的是石磊先生從漢人的「宗」和「房」的研究
中得到的結論,發現臺灣的漢人社會:
以父傳子為主。絕嗣時招婚以抽猪母稅為優先若無女兒才會考慮兄弟
的小孩為子嗣過繼。造成重視父女間的直系關係而忽略男性同胞之間
的旁系關係的房。
6
當中發現台灣漢人社會和中國漢人社會有很大的不同,據上,中國
漢人社會倘無男丁,直接過繼兄弟小孩而台灣漢人社會則以招贅為優
先考量。故筆者認為,童養媳是因為女性地位低落,才會造成童養媳風
氣盛行的說法,不完全正確。此外,長期的臺灣漢人社會研究中,客家
族群常常被包含在閩南族群中,隨著近幾年大量研究客家研究的成果
也甚是豐富在林淑鈴先生的〈跨族通婚與跨族收養日治時期前中、
先鋒堆客家與其他族群互動軌跡〉
7
中的結論中提到客家族群在收養
上少於閩南和平埔族群童養媳婚也較少莊章英先生的〈臺北北部閩、
客婦女地位與生育率一個理論假設的建構〉
8
〈親權與家庭分化:

3
(魏)河宴等注,宋刑昺疏,張文彬等標點,十三經注疏分段、標點》,第 19 冊(台北:國
編譯館,2001,頁 220
4
(魏)河宴等注,()刑昺疏,張文彬等標點,《十三經注疏分段、標點》,頁 223
5
(漢)慎撰,()徐鉉校定, 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北京,2006,頁 1702
6
石磊,《房與宗:兩種不同結構類型的漢人祭祀體系》《陳奇祿先生七秩榮慶論文》,頁 378
7
林淑鈴先生的《跨族通婚與跨族收養日治時期前、中、後、先 鋒 堆客家與其他族群互動軌跡》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8
莊章英,《臺北北部閩、客婦女地位與生育率一個理論假設的建構》《臺灣與福建社會文化研
究論文集》
3
灣北部閩客社區之比較〉
9
等文章中以人口學分析客家女性比閩南女性
更握有自主權。另外台灣童養媳在生育率低時,在家中的地位關係,
沒有直接關係代表著在台灣尤其是客家族群童養媳的身分(客家俗
稱「苗媳」
10
並非是影響家中之地位的關鍵。
11
而童養媳成親前,對祭
祀祖先之問題、倘未與原先的「對頭」成親、出嫁時嫁妝及與家庭互動
關係,到閩客間族群的收養童養媳比例等問題是引起筆者想要深入了
解。
三、 研究方法與步驟
(一) 研究範圍和步驟
由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為主,以臺北(淡水、大稻埕、艋舺)、新竹(
北、峨眉、北)臺中神岡地區的資料分析;清領政府治台為輔。因考慮
日治時期的童養媳現象是到達鼎盛;在訪談受訪者的年齡上的限制,另外
日治時期相關文獻資料最為充足,故選擇 1905 1944 為最佳。在訪談對
象上因大多童養媳的身分者分部較為零散和時間上限制,故先以親友圈著
手訪談。而後在根據戶籍資料試著與童養媳身分者聯絡,詢問其意見再進
行訪談。
首從「族內婚」之禁忌加以討論童養媳是否是屬於「族內」還是有新
的親屬稱謂可以定義身分。再由清代的《大清律例》和日治時期的《臺灣
私法》《高等法院的判例分析》探討臺灣社會童養媳的身分上的定義與變
化,身分上與養女的區別,再來討論是否有牴觸中國傳統漢人社會婚姻禁
忌中「族內婚」。從中觀察台灣漢人社會進入日治時期的變化。
再由從戶口調查簿分析和口述訪談,深入觀察童養媳在家庭中和其他
家族成員的互動關係和家中資源分配,如在改嫁他人時,戶籍上的稱謂是
否有改變,或戶長過世後是否能夠繼承財產等,還有閩客族群間童養媳現
象的差異。口述訪談是更能突破戶口調查上的區域限制,還有了解與原生
家庭與童養媳是否有在聯絡等,為童養媳研究能夠更深入完整。
(二) 研究方法
(1) 文獻分析

9
莊章英,《親權與家庭分化:臺灣北部閩客社區之比較》《第四屆國際客家學研討會論文集》
10
陳麗如,《臺灣北部地區客家婦女的生活演變以婚姻和教育為中心所做的研究》,中國文化大
學史學研究所,2011 年,頁 95
11
莊章英《臺北北部閩客婦女地位與生育率一個理論假設的建構》臺灣與福建社會文化研
究論文集》,頁 17
4
先行探討《大清律例》中如何將養女與童養媳做區別,如有糾紛時的
相關規定,關於判例中又是以公權力如何看待童養媳的身分。
再來是從日治時期關於童養媳的身分,因此有兩項分析。首先是法律
關於婚姻規定上,是如何討論童養媳;再來,根據有童養媳相關的高等法
院判例上來做分析當中的判決來看日本方面是如何定位童養媳的身分和
變化。
(2) 戶口調查簿數據分析
日治戶籍調查上會有紀錄戶籍會有清楚有關童養媳身分和籍貫,稱謂
解釋,如有登載名稱上「送籍,即指「未成年人被送入它戶為養女或童
養媳之稱。
12
當中就可先行分析來觀察童養媳在戶籍資料中家庭成員是
否改變、時間關係上的轉化。例如,是否有與原本的「對頭」成婚,在成
婚後在生育率又是如何。如果沒有成婚,戶口記錄上的稱謂有無變化。從
籍貫統計與參考先行研究整理出相互的比較和差異加上有中部的戶口調
查簿資料,能夠與過去以北部閩客為主之研究有不同之處。
(3) 口述歷史訪談
為深入研究對象的觀點,透過實際與其訪談。例如與「對頭」沒有成
婚時,出嫁是否有嫁妝等疑問,來了解在家庭中的角色和身分認同,試著
與研究對象找尋在家中的定位。盡可能訪談其原生家庭,實際了解童養媳
的成因與後續是否還有與童養媳互動,補足過去對童養媳和原生家庭的之
間的實際田野。此外,補充在童養媳身為不同族群時,面臨文化差異上的
適應或想法等。在問題設計上為了要讓訪談者能夠清楚理解,先以口述為
主在以問卷為輔。
四、 文獻回顧
本文先就定義「童養媳」的身分後在後續討論童養媳相關研究文章,
與內容。且釐清過去混淆的情形,如養媳、養女、查某嫌三者身分區分。
童養媳閩南族群稱為「媳婦仔」客家族群則分區域稱呼有稱「苗
媳」
13
「薪臼仔」
14
客家話「薪臼」「媳婦」之義,
15
廣東梅縣稱媳婦

12
張錦燕等人〈檔案 5G 進行式〉(5-ings of Archives)典藏 ing、變 ing、創 ing、效 ing
應用 ing(臺北:臺北縣三峽戶政事務所出版,2010,頁 43
13
陳麗如〈臺灣北部地區客家婦女的生活演變以婚姻和教育為中心所做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
史學研究所,2011 年,頁 95
14
張素芬《北埔姜家女性研究(1834-1945)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頁 41
15
張維安《客家婦女地位以閩南族群為對照的分析》《六堆客家社會文化發展與變遷之研究》
(屏東,1994 )
5
為「心舅」
16
可能僅是音譯差異問題。婚姻稱謂方面,「童養媳婚」則多
是稱為「小婚」,有別於傳統漢人迎娶媳俗的「大婚」。後期因日治政府規
定,而於官方戶口登記上會將「媳婦仔」與「養女」名稱混用的情形。發
源於中國漢人的傳統風俗透過送養與收養他人女兒做為未來兒子的媳婦
可減少婆媳衝突,與提早適應夫家生活
17
。當時臺灣抱養童養媳的風氣盛
行,甚至有詩歌刊於報章雜誌上:
抱苗媳
生女棄不養。乃爭抱苗媳。比長事弦歌。倚門弄顏色。
世風日以頹。何從論婦德。散而之四方。為害甚於賊。
18
「童養媳」在民間劃分相當清楚,通常雙方家長都會在收養時約定好
被收養者的「收養稱謂」少數會視有無出嫁而改為「養女」身分惟官方
紀錄(戶口調查簿)上,因日本殖民政府在後期禁止除「養女」之外的收養
身分,造成有許多家庭藉「收養女之名,實為女佣或童養媳。」而收養童
養媳與「查某嫺」的風氣仍然沒被抑止。故在分析「戶口調查簿」時,出
現有「童養媳」名與實為「童養媳」的兩種身分判斷過去研究傾向將「小
婚」直接歸類為「童養媳」,少數將兩種身分區分統計。
再者,「緣女」在台戶籍法指已經明確指定「對頭」為何人,一般戶
籍登記並不會明確寫入;然而日本則是指養女。因此,「緣女」通常婚姻
類型為「小婚」,但人數皆屬於少數;據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中,筆者進
行戶口調查簿統計,首先以日治殖民政府規定「是否收養」作為依據,
而區分是否為養女、養媳。然而實際發現,以養女身分收養,實為養媳的
情形仍然是少數情形,戶籍法上也沒有明確表示。
討論童養媳問題,多以清領時期為討論重點,且多從婚姻制度探討,
或個人生命史的研究角度;甚至是一地區童養媳婚討論鮮少有全面性的
探討論文章。
1. Arthur Wolf “Adopt a Daughter-in-law, Mary a Sister: A Chines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the Incest Taboo”
在台灣三峽地區從事二十年的田野民族志分析戶籍資料與口述田野
的方式板橋海山地區,中證明「性吸引嫌惡說」,建立詳細的北部地區童
養媳相關田野調查基礎。
2. 莊章英〈台灣北部閩、客婦女地位與生育率〉,中研院民族所,1994

16
房學嘉,《從古文書看客家女性尊長地位》《客家研究輯刊》No.022005 年),頁 78
17
費孝通,《江村經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年),頁 52
18
〈新評林/抱苗媳〉《台灣日日新報-島政要聞1910 年,第 3568 號。
6
年。
文中與 Arthur Wolf 先生合作的民族誌分析先以假設的方式比較閩客
地區婦女生育率的差異,始於婚姻的大小婚並且從數據分析結果提出對
童養媳研究有新發現,說明客家婦女在家庭自主權是明顯比閩南婦女大,
最後印證婦女的生育率與家中影響力沒有直接關係。
3. 張珣〈婦女生前與死後的地位:以養女與養媳等為例〉《國立臺灣大
學考古人類學刊 56:國立台灣大學,2000 年。
對童養媳較完整的敘述與探討。文中在切入角度上,是運用人類學的
嫁妝和聘金裡論、繼嗣理論、漢人房與宗的概念為基礎,來探討童養媳在
臺灣漢人社會中在清代與日治時期所處的角色與地位變化此外也提出對
童養媳研究的新思考。
4. 盧彥光〈清代臺灣養女制度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
1992
對清代的養女制有完整闡述形成之因。在養女與童養媳,送養與收養的契
約,當時清朝政府頒布法律,及地方方志之記載有詳細的分析語說明。
清代童養媳風氣與形成之重要先行研究。
5. 林淑鈴〈異族通婚與跨族收養:日治時期前、中、後、先鋒堆客家與
其他族群互動軌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2012 年。
當中以客家、閩南和平埔族,三個不同族群在前、中、後、先鋒堆的
收養與通婚為主要研究對象。透過人口學數據證明客家族群較少與其他
族通婚和收養其他族群,並且有口述為輔來說明族群邊界的緊密與鬆動
和不同族群之互動。有補足過去較少討論客家族群語他族通婚較少之因,
但在童養媳的討論較少。
6. 劉秀櫻〈東港的開拓與童養媳婚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
1994 年。
文章先假設理論,面對不同族群時會產生不同的文化行為透過戶口
分析從漢人社會的發展為脈絡以東港地區婚姻當中童養媳的婚姻比率,
探討東港漢人與平埔族人間的族群互動和影響因此就造成東港童養媳的
婚姻比率相較其他地區低迷之因素。
7. 楊名惠〈清代台灣移墾社會的婦女形象探析〉佛光大學歷史系研究所
2013 年。
一開始就運用大量文獻古文書的材料處理清代漢人來台形成的移墾
社會,其中更聚焦於婦女。分為四部分來討論,婚姻型態、嫁妝、家庭中
7
負責的工作與守寡來探討。
8. 陳春梅〈日治時期台灣養女習俗與小說研究〉國立中興大學中國文學
研究所,2012 年。
文章從宗法制度等文獻證明中國漢人社會以父系文本前半部探討童
養媳現象在清代與日治情形,及形成為起始,當中有討論兩性之關係,
治小說中的形象與民間傳說,並舉出大量的例證當中提到殖民政府下對
女性,尤其是童養媳的處境。
9. 陳麗如〈臺灣北部地區客家婦女的生活演變以婚姻和教育為中心所
做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2011 年。
文章以清代至日時期的桃園、新竹、苗栗的客家婦女為討論重點。
以客家婦女在家庭、服飾、禮俗及教育程度討論。其中在變例婚姻中有提
到童養媳婚,並且從正式與變例婚中了解閩客通婚的情形。
五、 研究發現
(一) 研究點背景
筆者以中研院提供的日治時期人口戶籍資料分析據魏杰茲等學者分析
小婚北部的小婚情形較南部普遍除提出南部地區土著較為明顯外更引用
A.Wolf 和莊英章學者提出的「熱絡的婚姻市場」
19
故戶口調查簿分析以北
部地區為主,中部地區僅神岡代表。於族群分布上以淡水、艋舺、大稻埕、
神岡為閩南代表;客家族群則以北埔、峨嵋地區;竹北則是閩客族群各半。
然不同區域亦根據長期發展脈絡、地理條件等不同,因此筆者以清代方志、
總督府檔案等史料整理出七個研究點至日治時期的發展從中增加統計資料
解讀的準確性。
1. 淡水
淡水因地緣使然自遠古新石器時代開始係對外聯繫的橋樑,且歷經多
元民族先後活動。古稱「滬尾」,來源有多種說法,其中可信度最高源自原
住民古語。因《台海使槎錄》中黃淑璥稱「虎尾」由山西下,數里有紅毛
小城,高三丈、圍二十餘丈,今圯。城西至海口,極目平衍,名虎尾;今澹
水營所駐也。
20
但《續修台灣府志》喚作「滬尾」「滬尾莊(距廳一百三

19
此會於後續詳細敘述魏捷茲《帝國文人與婚姻末竹塹文人家庭中的女性婚姻形式初探》
8。莊英章、羅烈師、林崇偉,「台灣客家族群的聚落、歷史與社會變遷:以鳳山、頭前、中
港及後龍四溪流域為範圍之跨學科研究計畫」(四溪計畫)(客家委員會,2008 )
20
黃淑璥,〈卷一、赤崁筆談形勢〉《臺海使槎錄《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
室,頁 8
8
十里)
21
故一般學界推測「滬尾」係音譯而來
22
清代行政劃分上,最初屬
淡水海防廳,淡水海防廳二保,管三十五莊:淡水保管下:八里坌莊、滬
尾莊、大屯莊、竿蓁林莊、關渡莊
23
至乾隆三十年(1760 ),在地契
上已有「淡水街」的紀錄,
24
想見當時淡水聚落盛況。因地緣位置,是水路
至台北城絕佳路線;咸豐十年(1860 )因天津條約而被要求開港通商後,使
得淡水港口經商、聚落發展達到空前的境界。政權更替後,日治政府初劃為
台北縣滬尾支廳,最終定制於大正九年(1920 )台北州淡水郡淡水街;
25
外交通上,除火車外,有三條分別聯絡台北、新莊、金山道路;但道路過窄
小而不便於貨物運輸仍以船隻運送為主淡水港口在日治初期仍相當具重
要性,但其淤積問題難以改善;縱貫線開通後、基隆港優越條件取代下,
水港也日漸沒落。
農業方面農業產值是淡水街主要收入,從事農業戶數雖然佔總戶數不
高;但農業人口仍近半數。農產仍以稻米為主、其次甘藷、蔬菜、柑橘,及
茶葉稻米以「在來米」為大宗產值亦高於「蓬萊米」但在昭和七年(1932
)政府統計上可見,第一期以種植「蓬萊米」、第二期多種植「在來米」的
形。此 外,「蓬萊米」種植面積上佔淡水街總耕種面積 31%
26
其除食用外,
也是當地製肥的原料之一
27
緊接產值第二高為「甘藷」但產量價格有逐
年下降的情形。果類以種植柑橘為主,因昭和四年(1929 )中央與地方政府
推行獎勵計畫希冀柑橘成為淡水郡特產之一蔬菜種植則是政府為解決供
給台北州地區人口,而積極獎勵種植;
28
茶葉發展,始於清代 1827 (道光
7)移居到淡水的黃太當時所產皆為農家初步製造的「毛茶」。同 4 (1865
)開港後,英人陶德(John Dodd)來臺,發現臺灣北部適合種植茶,於隔年
(1866 )創立「寶順洋行」專職茶葉加工。
29
日治後,大正八年(1919 )
督府實行獎勵計畫,改良茶葉、提高品質,使得產值、產量增加。主要生產
包種茶、烏龍茶為主。
30
總產值第二高是畜牧業與工業。畜牧業,有昭和五
(1930 )設置淡水街畜產組合負責主要是農家為副業養殖豬隻,利用豬
舍來增加土地肥沃度;其次是養殖與改良水牛與黃牛,專屬農耕需求供牛

21
余文儀〈卷二規制坊里淡水廳〉續修臺灣府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
化室,頁 78
22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台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105
23
劉良璧〈卷五城池(里、街、水利、橋 梁)•坊里()《福建臺灣府志》《台灣文獻叢刊》
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頁 80
24
吳明勇,〈沿革志〉《淡水鎮志》,上冊(新北市:新北市淡水區公所,2013 年),頁 52
25
《淡水街要覽》(淡水街:淡水街役場,1938 年)
26
淡水郡役所,《淡水郡勢要覽(昭和九年)(淡水郡:淡水郡役所,1929 年),頁 39-41
27
[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局
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56-57
28
淡水郡役所,《淡水郡管內要覽》(淡水郡:淡水郡役所,1930 年),頁 82
29
黃繁光,〈經濟志〉《淡水鎮志》上冊(新北市:新北市淡水區公所,2013 年),頁 178
30
淡水郡役所,《淡水郡管內要覽》(淡水郡:淡水郡役所,1930 年),頁 73-74
9
乳的乳牛最少。
31
工業方面,主要從事建材、土木相關的場數、產值最高。
其中,最著名是大正十五年(1926 )成立「施合發」商行,營業項目主要以
進出口木材為主,也販賣木炭。創立者施坤山將商行交予盧阿山後使商行
更為活躍,其資本達六十萬,遠高於其他淡水街商店,蛻變為少數可與日商
競爭的公司
32
在從業人數以昭和五年(1930 )統計人數也是最多
33
女性
則多從事肥料製造業查昭和十一年(1936 ) 計,共 64 戶、190 位女性。
其工廠主要是淡水副業利用販賣組合經營原先肥料製造業相當繁盛其產
量與從業人口高;但因日商進駐價格壓低而導致產量減少、營業困難;昭和
九年(1934 )轉為基隆台灣肥料會社收購,而成為淡水農家女性主要副業。
34
再者,因淡水港口位於淡水街而淡水附近擁有豐富的魚類棲地。想見
漁業的產值與水產加工亦是「淡水郡」產值最高;但從業人數、漁獲量不僅
不適全郡最高,產值在「淡水街」比例不高。然而後期在政府的鼓勵下、漁
撈技術的進步,漁獲量有上升的趨勢
35
;人數較多從事的反而是商業活動與
交通運輸業:商業活動中,商店除販賣米穀肥料店,有關外國雜貨商店、
食店也不在少數;另外,因係渡口船舶公司相當多,如「施泉合號」
36
口主要出口砂糖、蜜餞、魚乾等食品加工;進口主要以石油、汽油、煤油、
藥材等為主。大量進口石油、汽油等物,因當時英商殼牌公司將淡水作為油
庫。
2. 大稻埕、艋舺
大稻埕最早為平埔族「圭母卒社」人活動場域。至乾隆初年時的行政劃
分為「奇武卒莊
37
奇武卒莊(距廳一百十五里)
38
同治年間《淡水廳
志》中紀錄為「奎府聚莊」城北兼東大加臘堡一十六莊……奎府聚莊(
十三里)
39
然事實上因平埔族語與漢語差異,漢譯稱「圭母卒」可翻譯為
「奇武卒」,亦可譯為「奎府聚」
40
大稻埕中「埕」字為廣場、空地之義。
名稱源自康熙末年漢人會於稻熟之際來此曬稻穀故此後漢人漸稱為「大稻

31
淡水郡役所,《淡水郡管內要覽》(淡水郡:淡水郡役所,1930 年),頁 94
32
林進發,《臺灣發達史》(台北:民衆公論社,1936 年),頁 128-129
33
[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北州淡水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台北臺灣總督官
房臨時國勢調查部,1932 年),頁 11
34
[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56-57
35
淡水街役場,《淡水街要覽》(淡水街:淡水街役場,1938 年)
36
陳永清,(最新版)臺灣商工業案內總覽》(台中:東明印刷合資會社,1934 年),頁 114-115
37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臺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98
38
余文儀,〈卷二.規制.街市.淡水廳〉《續修臺灣府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
籍自動化室,頁 90
39
陳培桂,〈卷三志二建置志街里〉《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
室,頁 61
40
詹素娟、劉益昌編著,《大台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臺北:文獻委員會,1999 年),頁
193
10
埕」
41
咸豐年間建街市時開始使用此稱呼因咸豐 3 年的大規模械鬥事件「頂
下郊拼」
42
成豐三年八月,漳、泉四縣分類械鬥。
43
結果導致漳州人從
艋舺遷移至大稻埕一帶,之後受到英法開港通商影響而轉為充滿異國風格、
人聲鼎沸的商業城市。之後更取代艋舺成為商貿中心。至 1885 年劉銘傳計
畫將臺北建為商業中心,且整頓大稻埕地區,如擴大市區、設計新街道、
建碼頭等。
44
促使大稻埕成為當時商業中心。政權更替後,日本殖民政府初
劃分行政區域仍與清代相異為「大稻埕」。為開發臺北市,於 1905 年公布都
市計畫較完整設計,除艋舺、大稻埕等舊市區外,擴張至東門、南門等地,
將都市增加 1 多。至 1920 年後變為中庄町御成町其中 1920 1937
年間有店鋪街面市區改正街路發展更為成熟
45
當時亦是著名的觀光景點,
除當時的靜修女學校(現靜修女中)日新公學校(日新國小)等學校外當時更
有許多劇團如永樂座、新舞臺。表演者因多為中國人,故多使用北京官話,
表演的上半場通常以史劇呈現。
46
「艋舺」一詞原係凱達格蘭族「獨木舟」之意,
47
姚瑩的《東槎紀略》
中卷三〈臺北道里記〉亦記載關於平埔族利用「艋舺」渡水在兩山之中,
俯臨深溪有艋舺小舟土人山中伐木作薪炭枋料載往艋舺
48
此中,
安氏指出「艋舺」意為平埔族的船隻停泊處,爾後清廷以挑選「艋舺」二字
作為地名書寫。
49
原為凱達格蘭族人居住地,連接上游「屈尺」「大嵙崁」
一地的交通要道。乾隆初年漳州人渡船於此,以林成組郭元汾為首勢力相
繼開發、占領此地;
50
雍正年間已有漢人在此群聚。
51
於乾隆 19 (1764 )
已設「街」艋舺渡頭街:在廳治北一百一十五里
52
可見此時對外港口的
重要性。嘉慶 13 年時移臺協右營游擊駐艋舺,改設艋舺營水師游擊
53

41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臺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98
42
葉肅科〈日據時代台北都市發展與台人日常生活(1895-1945)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理
論組碩士論文,1987 年,頁 88
43
陳培桂,〈卷十四考四祥異考/兵燹()《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
自動化室,頁 365
44
葉肅科〈日據時代台北都市發展與台人日常生活(1895-1945)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理
論組碩士論文,1987 年,頁 88
45
葉肅科〈日據時代台北都市發展與台人日常生活(1895-1945)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理
論組碩士論文,1987 年,頁 96
46
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鉄道部,《臺灣鐵道旅行案內》(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鉄道部,1932 年),頁
76-77
47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臺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97
48
姚瑩,〈臺北道里記〉《東槎紀略.卷三》《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
48
49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臺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97
50
臺北市役所,《大東亞共榮圈の中心臺北》(臺北:株式會社光明社商會,頁 2
51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案內》(臺北:臺北市役所,1926 年),頁 3
52
余文儀,〈卷二.規制.街市.淡水廳〉《續修臺灣府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
籍自動化室,頁 90
53
陳培桂,〈卷三志二建置志街里〉《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
室,頁 61
11
隔年亦設置縣丞「詳請改為艋舺縣丞,尚未入告
54
同治 9 年艋舺被畫為
大加臘堡之下「北兼東大加臘堡一十六莊艋舺下嵌莊(距城百十里)
55
光年間與臺南鹿港並稱為臺灣三大港故有俗諺「一府二鹿三艋舺」之說。
咸豐三年時在艋舺碼頭發生「頂下郊拼」導致漳州人勢力退至大稻埕一帶。
1860 年淡水河開港,艋舺、大稻埕、臺北城為臺北核心。然至 1865 年後,
艋舺受港口淤積影響而沒落當地居民過於排外導致外商無法立足等因素,
爾後為大稻埕所取代56政權轉換後日治初期已被歸化為早期開發舊城區。
因此在都市計劃改變規模不大1910 年畫為艋舺庄1920 年改艋舺為萬華。
1922 年則畫分為西門町新起町老松町若竹町八甲町及部分新富町。
57
1918 年萬華火車站落成,1921 年萬華至新店間鐵路開通。
58
萬華站的載客
數、乘貨量在臺北地區車站排名前三
59
此外,1902 年於滬尾、艋舺地區設
立娼妓驅徵院本院(幫特種行業的女子檢察、治療性病醫院稱為『驅徵院』)
可見其特殊行業的興盛。
60
產業部分自清代艋舺地區以農作港口貿易為主清領中葉更以茶葉、
樟腦等貨物進出口為名,但後期因港口淤積、排外等影響被大稻埕所取代。
日治時期因臺北市產業為合併計算臺北市因都市化影響經濟生產值最高
為工業產值,產值為全台最高。
61
工業以精米、再製茶、罐頭工廠等食品工
業的產值最高。尤以再製茶工產數最高係因女性亦可從事工廠勞力
62
;其次
為化學工業日治後期因戰爭故需求量漸增再來為金屬製造及機械工具生
產。
63
農業部分,因工業化影響,耕地面積逐年縮減。
64
主要係「小作」(
)構成農產方面稻米以種植蓬萊米為主在來米為輔水果種植桶柑的
經濟價值最高
65
家畜以畜養黃牛、豬隻為主,產值為第二高(係因與屠宰產
值合算)
66
另外,臺北市特產為茉莉、黃枝、秀英,此三種花為增加包種茶
精製的香氣所採用必要花料。
67
商業部分,因鄰近基隆、淡水兩河岸,商業

54
陳培桂,〈卷八().表一職官表.官制〉《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
自動化室,頁 203
55
陳培桂,〈卷八().表一職官表.官制〉《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
自動化室,頁 204
56
葉肅科〈日據時代台北都市發展與台人日常生活(1895-1945)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理
論組碩士論文,1987 年,頁 86
57
臺北市役所[昭和十六年]臺北市統計書》(臺北株式會社光明社商會1943 年),頁 5-7
58
葉肅科〈日據時代台北都市發展與台人日常生活(1895-1945)私立東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理
論組碩士論文,1987 年,頁 195
59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二十年史》(臺北:臺北市役所,1940 年),頁 773
60
不詳,〈臺北廳、娼妓驅黴院ヲ艋舺及滬尾ニ設ケ該院規程及驅黴規則ヲ定ム〉《臺灣史料稿
本明治三十五年六月一日》(不詳,1902 年)
61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二十年史》(臺北:臺北市役所,1940 年),頁 407
62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二十年史》(臺北:臺北市役所,1940 年),頁 495
63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二十年史》(臺北:臺北市役所,1940 年),頁 402-403
64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案內》(臺北:臺北市役所,1926 年),頁 33
65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統計書》(臺北:臺北市役所,1943 年),頁 80-83
66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二十年史》(臺北:臺北市役所,1940 年),頁 407
67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案內》(臺北:臺北市役所,1926 年),頁 34
12
機能相當發達,各組合、公司設立相當多元。
68
市場,有著名的西門町的紅
樓市場,其中有販賣來自基隆魚貨的魚市場。
69
3. 竹北
竹北原是竹塹社與眩眩社活動帶也是漢人至台之初開墾北台灣據點之
一。康熙中葉曾為漢人偷渡與大陸聯繫的重要港口,稱作「竹塹港」竹塹
潮過竹塹社受眩眩山一水又東過查內社受查內山一水西歸於海
70
隨漢人與日劇增,該地原住民漸漸被驅趕;然而至嘉慶十八年(1813 )
卻因洪水造成港口淤積嚴重,遂被新興的南寮取代,更名作「新竹塹港」
竹北則被喚作「舊港」
71
成立新竹廳原先屬竹北一堡內後改制為竹北堡
庄,位竹塹城北廂;日治時期大正九年(1920 ),政府將部分竹北一堡與竹
北二堡合併、定制為新竹郡舊港庄。
72
舊港庄相當重視庄內清潔工作,是當
「模範衛生部落」
73
昭和 16 (1941 )政府為擴展新竹成為「工業都市」
將一部份六家庄,予舊港庄合併為竹北庄。
74
農業生產上以水稻蔬菜為主農業人口僅佔總人口三分之一(26.7%)
其中以農業生產為主,畜牧業次之。郡內,果類以柑橘、鳳梨產量最多。與
農業相關同體為「新竹郡地主會」,主要係處理郡內所有農耕地獎勵事宜,
如綠肥獎勵、「模範田經營」等。
75
至昭和 16 (1941 )改制後,成立「竹
北共同農業倉庫」為因應戰爭時期提供各庄存放米糧的倉庫
76
水產業則
以漁業活動為主,從業人數與工業相當,海產是舊港庄特產之一。因其緊鄰
新竹街,銷售上具「市場區位」優勢;林業方面,新竹郡種植相思樹為主,
因此舊港庄會販賣建材或木炭。
工業方面男性大多從事竹木細加工為主,次者是食品加工與土木建材
業。
77
庄內女性大多從事「製帽業」,多2,394 人於家庭內生產的盛況。昭
和五年(1930 ),總共有 334 位女性。
78
以生產「紙帽」為主,其產值、數

68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案內》(臺北:臺北市役所,1926 年),頁 37
69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案內》(臺北:臺北市役所,1926 年),頁 36
70
高拱乾〈卷一封域志山川(附海道)•臺灣府水道諸羅縣水道〉《臺灣府志》《台灣文獻叢刊》
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頁 24
71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台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140
72
篠原哲次郎,(昭和七年版)臺灣市街庄便覽》(台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32 年),頁 96
73
菅野秀雄,《新竹州沿革史》(新竹:新竹州沿革史刊行會,1938 年),頁 689
74
竹北鄉公所。地方簡介。【政府網站。取自
Http://www.zhubei.gov.tw/content_edit.php?menu=25&typeid=34&typeid2=
75
《新竹州產業年報(大正十二年)(新竹州,1923 年),頁 50
76
(昭和十六年度)財產目錄貸借對照表事業報告書及剩餘金處分案》(竹北共同農業倉庫1941
年)
77
[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新竹州新竹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灣總督官房臨
時國勢調查部,1932 年),頁 15
78
[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新竹州新竹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灣總督官房臨
時國勢調查部,1932 年),頁 15
13
量皆相當可觀
79
甚至舊港庄新竹街女工會傳授紅毛庄婦女編織技巧
80
外,製繩工廠生產「蕎繩」,用途多為綑綁收割好的農作,通常銷售對象為
製糖、肥料會社等,多為農家女性副業。雖然統計女性職工才 43 人,但其
產值遠超越製帽業;商業發展上,從商人數多過工業人數,商店數量多,
要以開設米穀肥料雜貨商店為主。
81
4. 北埔
北埔位於現今新竹東南隅。屬盆地地形四面為丘陵環繞,中央由月眉
溪貫穿。原係賽夏族與平埔族人的獵場、耕地,彼時平埔族已受漢化;漢人
勢力正式進入,起於道光十五年粵籍姜秀鑾率眾,佔北埔為據點,以武力為
後盾向外圍推進。與閩籍周正邦建立「金廣福大隘」
82
與「金廣福墾號」拓
墾,形成漢人、「熟番」「生番」三者間恐怖平衡,漢化加速滲透平埔族。
在開墾之初與峨眉、寶山一帶合稱為「南興庄」
83
,屬淡水廳;光緒時,北
埔庄即位於竹塹堡北廂內,北埔莊,在縣東南三十二里。戶九十三,丁口
七百二十八。
84
;因人口成長、聚落增加、商貿聚攏,促使北埔聚落擴大
形成「北埔街」北埔街,在縣東南三十二里。
85
進入日治時期,其行政
區演變成新竹州竹東郡北埔庄。昭和十年(1936 ),因北埔與竹東、峨嵋、
珊珠湖道路開鑿,促使北埔與對外交通更方便。
86
農業方面北埔產值最高為「稻米」次者為「茶葉」再者為「甘藷」
87
稻米的生產量也是逐年升高;稻米種類以「在來種」為主,是「蓬萊種」
一倍,據昭和十一年(1936 )官方統計,「在來種」為 7,929 石、「蓬萊種」
則只有 3,746 石。
88
日本殖民政府雖然獎勵種植「蓬萊米」,但觀北埔的產量
可見其政策成效的侷限性;甘藷單價雖然低廉,但因數量相當龐大,而產值
為第三高;
89
經濟作物方面,北埔產茶、製茶業當地居民依賴的重要產業,
以生產烏龍茶為大宗。台灣茶葉與日本茶主要銷往美國,但受到大正六年

79
[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14
80
[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144
81
陳永清,(最新版)臺灣商工業案內總覽》(台中:東明印刷合資會社,1934 年),頁 177-178
82
陳培桂,〈卷三志二建置志隘寮〉《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
室,頁 48
83
郭芝亭,〈紀金廣福大隘〉《新竹文獻會通訊》第十三號,1954 年,頁 2。梁宇元,《清末北埔
客家聚落之建成》(新竹:新竹文化局,2000 年),頁 49
84
佚名〈卷二莊社竹塹堡莊〉《新竹縣采訪冊》《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
77
85
佚名〈卷二街市竹塹堡街〉《新竹縣采訪冊》《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
101
86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年),頁 25
87
島袋完義著,宋建和譯,《北埔鄉土志(新竹:新竹文化局,2006 年),頁 111
88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年),頁 65
89
島袋完義著,宋建和譯,《北埔鄉土志(新竹:新竹文化局,2006 年),頁 111
14
(1917 )俄羅斯獨立運動、大正八年(1919 )美國反傾銷政策的雙重打擊,
重創台灣茶葉經濟。政府為挽救於昭和五年(1930 )北埔提倡「高級茶」種
植,並推行「一心二葉摘採」標語增加茶葉品質
90
,同時成立「北埔茶葉組
合」,以促進北埔茶業經營與普遍經營為目的。從事摘茶工作的女性人數也
相當多;再者,據昭和五年(1930 )「北埔茶葉組合」調查,總督府為推廣
紅茶品種,因此設立茶葉工廠大量機械化生產、擴大銷路、節省成本,造成
紅茶產量一度緊追烏龍茶產量,且是全島紅茶重要生產地;
91
果類為柑橘生
產,但其不管是產量或栽種面積皆是全郡最低。
92
養殖畜牧為副業也相當盛
其中養豬業的人口最多據日本政府調查,戶數達 85%、人 65%
93
因日治政府為改善新竹耕地土質(利用牲畜的排泄物增加堆肥)與增加產值
94
於昭和三年實施改善計畫鼓勵農戶從事此副業。次者,擁有特殊的養殖技
,如引進外來品種等方式。促進北埔這項副業相當興盛。銷售通路除當地
外,也販賣至台北的「家畜市場」;北埔的養雞業也是如此,雖然獲利沒有
養豬業高,仍屬當地重要產業。農業活動中昭和五年人口統計有將近半數
的人口從事農耕女性也佔女性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從事專職畜產的女性(42
)是多於男性(2 )
95
此外北埔的礦區是竹東郡橫山庄竹東街中規模、
產量最小。
96
工業的產值仍以食品加工業最高,次者則是練、製瓦業。但從事工業人
口在昭和五年國是調查中,總共有 249 人從事。女性 39 位中,30 位從事服
飾品製造業
97
,應是擔任「製帽業」女工。北埔的商業發展也相當發達,竹
東郡商店數僅次於竹東街商店多販售「米穀肥料」或雜貨類型為主其中,
北埔姜家,金勝開設的「金永豐」營收與規模最大。
98
5. 峨嵋
位置緊鄰寶山與北埔多小山而少平坦的破碎地形,僅由月眉溪所沖刷
平原,適合農耕,因呈半月形又形如眉羽,故稱「月眉」。清代,由粵籍姜
秀鑾以保護漢人安寧為名,以武裝拓墾方式拓墾,「金廣福大隘」民隘.

90
菅野秀雄,《新竹州沿革史》(新竹:新竹州沿革史刊行會,1938 年),頁 399
91
島袋完義著,宋建和譯,《北埔鄉土志(新竹:新竹文化局,2006 年),頁 146
92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年),頁 70
93
[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161-162
94
菅野秀雄,《新竹州沿革史》(新竹:新竹州沿革史刊行會,1938 年),頁 389
95
[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新竹州竹東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灣總督官房臨
時國勢調查部,1932 (昭和 7 ),頁 16
96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昭和 12 ),頁 99
97
[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新竹州竹東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灣總督官房臨
時國勢調查部,1932 (昭和 7 ),頁 16
98
陳永清,《最新版臺灣商工業案內總覽,台中:東明印刷合資會社,1934 (昭和 9 ),頁
199
15
此隘本分設於城東廂之鹽水港……、大北埔、小銅鑼圈等十處。
99
與北
埔、寶山最初合稱「大隘南興庄」
100
至光緒,屬「竹北一堡」內的「月眉
庄」,後「竹北一堡」改為「竹塹堡」月眉莊,在縣南二十八里。戶九十
二,丁口三百六十二
101
。政權交替後,落擴大、人口漸增,改制隸屬
樹杞林北埔一堡的「月眉街(距署西北八里)
102
最後定制為竹東郡娥眉庄,
大正九年(1920 )將日本政府將「月眉」,正名較雅致的「娥眉」,比擬為女
子眉羽
103
封閉地形限制下對外交通不便導致人口較少昭和十年(1935
)大地震甚至曾重創峨眉待竹東至珊珠湖道路完成與「乘合自動車」行駛
後,大為改善娥眉與對外、住民生活。
104
農業方面,清代主要生產稻米、甘藷、茶葉等作物。另外,樟腦的經濟
價值高吸引許多冒險涉山開採到同治年間甚至出現外國人偷採的情形,
如此窺見其獲利相當誘人且顯示後期地方政府已乏力控制地方資源
105
業方面,自然以食品加工,如碾米業、糖廍為主;「治腦」工廠在此時期也
是大宗,也是重要經濟來源。日治時期,稻米以種植「在來米」為主,其產
量遠超越政府推廣種植「蓬萊米」的耕種面積。以昭和十一年(1936 )統計
顯示,「在來種」產量為 7541 (90.8%)「蓬萊種」僅 756 (9.1%)
茶葉以生產「烏龍茶」為主,「紅茶」次者。雖然總耕種面積、產量不是全
郡最高,但一甲生產值與價格卻是全郡最高,可知其屬精緻化生產;再者,
柑橘的種植屬本區重要經濟收入「椪柑」為大宗「桶柑」次要產量、
價格皆比北埔高;副業方面,因氣候與地形條件,原先新竹州蠶業產量
337,895 (43.6%)與從業戶數 957 (48.3%)皆是全台最多
106
;峨嵋蠶
絲業源於昭和八年(1933 )日本「香川縣蠶種業組合」引進,市場以日本香
川、山形縣為主。
107
為充分利用茶農農閒的剩餘人口,與受昭和十年(1935
)後震災重建影響政府獎勵本地發展蠶絲政策如開設「蠶業講習所」
育較專業蠶農。
工業方面,以製茶工廠數量最多。次者是服飾、製帽業,三為紙工業、
印刷業。紙工業、印刷業發達,與新竹本身擁有豐沛山林資源,和日治政府

99
陳培桂,〈卷三志二建置志隘寮〉《淡水廳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
室,頁 48
100
島袋完義著,宋建和譯,《北埔鄉土志(新竹:新竹文化局,2006 ),頁 111
101
佚名,〈卷二街市竹塹堡街〉《新竹縣采訪冊》《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
室,頁 75
102
林百川、林學源,〈建置志街里〉《樹杞林志》《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
室,頁 26
103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台北:華語研究會,1938 年),頁 156
104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年),頁 24
105
吳憶雯《從隘庄到茶鄉新竹峨眉地區的拓墾到社會發展(1834-1911)(新竹新竹縣政府,
2013 年)112-113
106
藤本實也,《臺灣の蠶絲業》 (東京:丸山舍書籍部,1924 ),頁 31
107
[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165-166
16
為保護農地肥沃度,獎勵種植「防風林」政策相關。
108
峨嵋從事商業活動者
人口多於工業者。以仲介、店員等職業最多,其次是「接客業」(服務業)
此外,女性除從事農業與無業外,次多是宗教家(50 )人數甚至多過男性
(27 )
109
與當地「齋堂」數量相關。據昭和十一年(1936 )統計,竹東郡
「齋堂」共 14 間,峨嵋有 8 間。
110
6. 神岡
神岡位於豐原市與台中港間台中盆地之北。當地氣溫與水文對農業發
展助益大,故日治時期以出產「葫蘆墩米」為名;最初屬平埔族岸里社人的
活動範圍。神岡地區的漢人開墾,最早是通事張達京率眾開啟透過與岸里
社人簽訂「換水取田」合約
111
以取得土地,並開設「張振萬墾戶」招佃開墾
112
。此時,大量漢人開設墾戶與開鑿水圳,如下埤、貓霧捒圳(上埤)、下溪
洲水圳等水利設施,彰化陂大概有四:其由北而南者曰清水圳,引大甲溪
水而導之.凡貓霧、半線、大肚諸保,良田數十萬頃,皆資灌溉。
113
舉也替神岡農業奠下良好基礎神岡地名最早源於雍正年間當時被稱為「成
崗庄」。至嘉慶年間改稱「神岡庄」,道光時則改稱「新廣庄」。陳炎正認為
此時大量泉州移民移入,誤將「神岡」聽成「新廣」而導致的誤會。
114
此地
名記載於《彰化縣志》貓霧東西上下保各莊名四張犁陳平莊
葫蘆墩……新廣莊……
115
神岡於乾隆年間就已出現重要市鎮葫蘆墩街、
南庄、北庄等地,葫蘆墩街:屬東保,距邑治四十五里。
116
「街」代
表人口到達一定密度,
117
由此可窺見當時神岡商業、經濟發達。
1895 年政權更替後日本殖民政府著手調查島內資源並實行「工業日
本,農業台灣」政策。神岡被納入台中州下的豐原郡,稱為「神岡庄」。神
岡的農作物主產水稻、甘藷、玉米、花生;經濟作物有菸草、茶、甘蔗。因
氣候適宜種植蔬果神岡地區的蔬果種植主要以香蕉與乾果類的種植面積最
;另外,種植麻類植物,目的是製成日本政府為輸送台灣物產回日本所使
用的麻袋在日本政府的鼓勵下種植面積曾高達 123.01 畜牧方面

108
菅野秀雄,《新竹州沿革史》(新竹:新竹州沿革史刊行會,1938 年),頁 389-390
109
[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新竹州竹東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灣總督官房臨
時國勢調查部,1932 年),頁 16-17
110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年),頁 28
111
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臺灣蕃政志》(臺灣總督府民政部殖產局1904 年),頁 438-440
112
莊吉發《篳路藍縷從檔案資料看清代台灣粵籍客民的拓墾過程與社區發展》(客家文化學術
研討會,2002 年),頁 272
113
周鍾瑄,〈卷二規制志水利〉《彰化縣志》《台灣文獻叢刊》,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頁 55
114
陳炎正,《神岡鄉志沿革篇》(神岡鄉:神岡鄉公所,2007 年未刊稿)。陳琬翎,〈日治及戰後
台中縣神岡鄉工業發展之研究〉,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學教育學系,2007 年,頁 20
115
周鍾瑄〈卷二規制志(莊社附)《彰化縣志》《台灣文獻叢刊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
49
116
周鍾瑄,〈卷二規制志街市〉《彰化縣志》《台灣文獻叢刊》,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頁 41
117
凡有市肆者皆曰街闤闠囂塵居處叢雜人口稠密屋宇縱橫〈卷二規制志街市〉《彰
化縣志》《台灣文獻叢刊》,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頁 39
17
隻的飼養率最高。神岡地區野生鹿數量多,但飼養戶少。家禽飼養上,雞因
價格較鴨昂貴而數量最多,火雞應飼養成本高而數量最少。
118
日治時期,神岡庄以一萬圓為資本的小額資本家的人數最多(昭和十年
[1935 ],有 168 )
119
這些小額資本家多選擇開設碾米工廠碾米工廠業
務除碾米外,也提供貧農低額借貸
120
實屬農村重要金融中心;神岡主產綠
茶,在《臺灣工場通覽》豐原郡唯一紀錄「富貴聞製茶工場」
121
;另外,
神岡地區因文風鼎盛名人雅士間經常以禮相贈促使神岡糕餅業發展遠近
馳名。以神岡「犁記」「昆派」最負盛名,「犁記」自清末起步,「犁記」在
昭和六年(1931 )擁有 6 家糕餅工廠,1941 年時甚至擴張至 16
122
,如此
窺見其規模之壯大昭和五年(1930 )「昆派」被列入〈台中工商名錄〉中。
123
其他食品工業如食用油,因神岡花生產量大,故以花生油生產為主民生
工業方面,台中以製瓦業及土石業為重,雖然神岡地區工廠數量不多,仍然
是台中地區重要產區與大規模工廠台中地區的製帽業工廠甚是發達約在
大正五年(1916 )左右經大甲郡商人至內埔、神岡庄設廠製造。因台灣製帽
樣式繁多、價格近人,外銷後廣受歐美人士喜愛。此時,神岡地區女性在製
帽工廠擔任職員人數相當多。製帽業最高峰期於昭和五年(1930 )但昭和
十一年(1936 )後製帽業漸漸衰退;
124
此外,木製業與竹細工在神岡地區發
展也相當重要,其產值當時占豐原郡將近三分之一。昭和十二年(1937 )
二戰結束前為因應日本侵略戰爭需求台灣地區始以軍事工業發展為目標;
然而從事工業者甚是少數,或多數屬中小型工廠。交通運輸方面,日治的公
車、火車皆已是主要運輸工具。
七研究點內
(二) 研究統計與分析
各研究點內的人口比例與收養率等統計由 A.Wolf莊英章等學者整理
後得出以下分析。人口性別比以臺北市的女性較其他地區稍多。種族分佈上
觀以表 2 中,以淡水為首、大稻埕、艋舺、神岡地區為閩南族群為主;客家
族群則以北埔峨眉地區為主竹北則以閩南與客家族群幾近各半作為分析。

118
曾惠貞〈臺中縣神岡鄉農業發展之研究(1723-2006)對農牧產品消長之分析〉國立台中大學
社會教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 年。
119
〈市街庄行政資產〉《台中州統計書》(台中州,1937 年),頁 76
120
陳琬翎〈日治及戰後台中縣神岡鄉工業發展之研究〉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學教育學系,
2007 年,頁 76
121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 臺灣工場通覽(大正十四年末現在)《臺灣工場通覽》(臺灣
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26 年),頁 159
122
陳琬翎〈日治及戰後台中縣神岡鄉工業發展之研究〉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社會科學教育學系,
2007 年,頁 88
123
杉浦和作,〈昭和五年二月刊行 臺灣商工人名錄 第三編 臺中州商工人名錄〉《臺灣商工
人名錄》(臺灣實業興信所編簒部,1930 年),頁 61
124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昭和十一年三月]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第 6 號臺灣
の副業〉《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工業彙報》(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1936 年),頁 189
18
1 各研究點內 1946 年年初統計的所有人口
各研究點之人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611 3430 3434 4384 3503 3084 2795
699 3490 3495 4257 3358 2981 2760
總人口
1310 6920 6929 8641 6861 6065 5555
性別比
87 98 98 103 104 103 101
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2 各研究點內種族分布
族種比例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閩南
97.7 99.1 99.1 42.5 2.4 1.8 61.6
客家
0.9 0.6 0.6 57.4 97.5 98.1 34.3
非漢人
1.5 0.3 0.3 0.1 0.0 0.1 4.1
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根據前輩學者整理表 3 中收養女性年齡與人數統計中,可見各研究點內
收養人數皆由 0-1 歲收養人數為最高峰。年齡越長者,受到收養機會減少、
或是可能有二次、三次收養的情形發生。較特殊為艋舺地區收養女性的比例
相當高,其原因等至後文探討之。至於表 4 統計中小婚包括特別小婚、與戶
內婚,故其比例上與單純統計童養媳有些微不同。
19
3 各研究點內女性收養年齡與人數
歲數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0-1 66 139 483 225 492 257 181
1-2 19 47 109 88 179 73 66
2-3 6 27 74 47 74 27 59
3-4 6 23 47 32 52 20 36
4-5 4 7 34 17 35 12 42
5-6 9 6 28 12 33 11 31
6-7 5 6 26 14 34 5 15
7-8 4 6 20 9 19 8 16
8-9 2 7 16 14 16 4 17
9-10 2 7 15 7 15 5 11
10-11 2 2 15 5 11 6 10
11-12 0 3 12 7 11 2 7
12-13 0 1 5 8 13 2 10
13-14 0 2 5 2 4 3 5
14-15 0 0 4 2 4 0 2
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4 各研究點內婚姻情形(1901-1945 年出生女性基準)
婚姻種類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大婚
44.5 70.9 71.2 62.4 74.8 74.1 82.5
小婚
30.8 16.4 16.3 27.4 16.8 20.0 8.2
招贅婚
25.5 12.5 12.5 10.0 8.3 5.8 9.2
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據早期學者的研究基礎後,筆者嘗試再其基礎分析,因此其結果有些許
不同。本文亦從日治時期官方對於童養媳身分定義與期義務規定作為探討。
透過法律史角度,王泰升認為童養媳與養女混用的情形自清領已出現,因許
「賣女字據」無說明幼女身分
125
然,1905 年被收養的女性為基準的人口
統計中發現養女作為養媳情形相當少(見表 6)日治後期雖有增長仍屬少數。
如此窺見地方風俗區分仍相當嚴格。此外,有地區以「有無嫁給養兄弟」作
為區分童養媳與養女身分。但張珣認為因養家收養幼女後,養家自行調整收

125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出版,2009 年),頁 99
20
養目的,會混淆應該受日本風俗影響。
126
6 各研究點統計各時期,養女行小婚的人次
地區/年代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1910-1920 1 1 2 1 0 1 1
1921-1930 1 14 0 2 3 2 3
1930-1945 3 12 6 43 33 39 3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因日本習俗亦有將他人而女收養再由自家兒女娶嫁的情形收養兒子稱為
「婿養子」收養女兒則稱「緣女」從此習俗可見日本重視「家」的傳承「血
緣」反而為次要條件
127
治臺時期的舊慣人口資源調查其中戶口調查簿
詳細記錄各戶內情形達到全面社會控制更突顯其將漢人習俗融入改變為
適合殖民官方的「日本式現代化政策」
如以日本官方定義為例《民法對照臺灣人事公業慣習研究(附關係高等
法院判例》養媳或媳婦仔指於「領養契約」收養當時就指定特定養家
中男子的妻子為,而養育的異姓少女稱謂。
128
當中,「縁組」一詞,則表示日
本殖民政府於調查時已經將養媳同納入「收養行為」而非視為「婚姻行為」
因此以下為筆者據日治官方文件、法官姉齒松平等人判例整理的結果如下:
1. 準親族關係
因官方試圖將養媳身分從「婚姻身分」轉為「收養身分」。首先,依照漢
人「同姓不婚」,若為表親,雖然血緣上近親關係,但因屬「異姓」而不違反
婚姻禁忌,「養媳」與「養女」身分於有明確區分,並且當中強調是「異姓」
少女,配合漢人習俗《日日新報-島政要聞》中特別翻譯為漢文版,妾與
家長(夫)妻及家長二者均準為親族而媳婦仔與其將為其夫者亦準為親族。
蓋因媳婦仔與其將為其夫之血族之間二者為婚姻故亦視之為生出與前相同
之親族關係
129
其代表政府認定為媳婦仔未來是屬於養家的媳婦因屬於婚
姻行為而視為與養家同親族,故法律處理上才偏向以養女身分處理。
2. 戶籍法登記
如果從「婚姻行為」解釋其與孫兄弟關係在戶籍上皆要登記為「親族
關係」雖然在「童養媳」的登記與妻子登記相同除外家之姓亦要加上養家(
)之姓。
130
但是婚姻行為推論,其在成婚前所生的兒女也應為婚生子女;然
而於日本戶冊登記卻為「私生子」。因「童養媳」雖然與將來的先生是具備準

126
張珣,〈婦女生前與死後的地位:以養女與養媳等為例〉《國立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刊 56
21
127
陳其南,《文化的軌跡(下冊)婚姻家族與社會》(臺北:允晨出版,1987 年),頁 17
128
姉齒松平,〈未成年養媳の法定代理人に就て〉《論說》(第 31 卷第 09 期,1937 年),頁 6
129
〈定親族例〉《日日新報-島政要聞》1908 10 10 日,第號。
130
〈戶口須知〉《日日新報-湖海琅國:新竹通信(七日發)1908 10 10 日,第號。
21
親族的關係但因為沒有「成婚」而沒有實際「夫權」的權力
131
,如果再
成婚前所生的孩子於戶籍登記都是「私生子」。故,實際戶口登記全納入養子
的項目當中,其名分實為收養關係。十四、遇房子、螟蛤子、媳婦仔等。為
養子中之一種至於招夫雖為結婚而入贅之之一種然照其地方之慣習
常例有異故過房子以下只記為養子若招夫者則記為媚養子入夫等
132
因子女登記需有「正當婚姻」,故日本政府否認養媳在收養時,並沒有具
備婚姻效力。否認童養媳的「婚姻契約」而是認定收養是具「收養契約」,因
殖民政府根據古代買賣養媳契約認為賣方(生家)已經放棄其養育義務權而轉
移與買方(養家)
133
故,養媳在養家是具有被撫養的權利;再者,當時虐媳頻
傳,臺灣虐媳之風至是可云極矣
134
甚至逼迫童養媳為娼
135
事件更成為當
時社論批評對象之一,己見諸日刊新聞了。養女、媳婦仔、婢女的虐待,在
臺灣己是一尋茶飯見的事情了在內地禁止人身買賣外將殖民地除外而台
灣當局竟無言以抗之
136
日治殖民政府也將「養媳」改為登記「同居人」
島女子有三幸事一解纏之風漸盛一法令當廳養苗媳者宜稟報同居人
養帽席之業日漸普及
137
可看出殖民政府試圖改變其風俗習慣但據筆
者統計「同居人」登記仍屬於少數;反而多是登記為「養女」
3. 關係解除與離婚
童養媳有三種情形可解除關係。首先是當事人一方死亡;二是停止收養
關係,又分為「協議停止收養」「判決停止收養」
138
最後是養媳身分轉變
為養女的情形。
139
當中,「離婚」係以「停止收養關係」更是再次強化官方身
分中,「童養媳」與「夫家」關係屬於收養者與被收養者。
有日本法院判例中,提到舊慣視「童養媳」為行為能力人,因其「收養」
代表「訂婚」意義。其效力上,養媳與養家沒有親子關係,所以養家並沒有養
媳的親權若養媳遭到虐待,可以解除收養關係,且由生家帶回。
140
此為了減
「童養媳」遭到「夫家」(養家)虐待的可能但養媳若與養家終止收養關係,
多透過上述回原生家庭或「夫家」轉送他人。
141
1939 年中有判例《媳婦仔
請求終止收養收養關係》為例其收養者長期逼迫童養媳為娼妓且時常對其
施暴因已構成虐待、重大侮辱等狀況,故判決為其終止收養關係,讓童養媳

131
畠中市藏,〈戶口規則に關係ある慣習(七)《臺灣警察時報》(臺北,1935 年),頁 30
132
〈規定譜系之名稱〉《台灣日日新報-雜報》1906 02 09 日,第 2330 號。
133
鹽見俊二,〈本島人の親族法竝相續法に關する研究(六)《臺灣稅務月報》(台北:稅務職
員共慰會,1935 年),頁 28
134
〈浦珠復返〉《台灣日日新報-雜報》1911 04 19 日,第 3916 號。
135
〈密淫被罰〉《台灣日日新報-雜報》1906 02 18 日,第 2338 號。
136
小言,〈莫名其妙〉《台灣民報》1926 1 24 日,第 98 號。
137
〈本島女子有三幸事〉《時事小言》1911 11 08 日,第 4030 號。
138
鹽見俊二,〈本島人の親族法竝相續法に關する研究(六)《臺灣稅務月報》(台北:稅務職
員共慰會,1935 年),頁 35
139
畠中市藏,〈戶口規則に關係ある慣習(七)《臺灣警察時報》(臺北,1935 年),頁 31
140
萬年宜重《民法對照臺灣人事公業慣習研究(附關係高等法院判例)(出版地不詳1931 年)
189
141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出版,2009 年),頁 317
22
回其原生家庭
142
以上為日本政府對於童養媳身分規定與試圖漢人習俗中童
養媳的身分從「婚姻關係」分離為「收養關係」。雖然有報紙指出童養媳是以
「結婚目的」為收養條件
143
但實際法律討論時仍將未成年童養媳的「未見人」
(監護人)身分討論應歸於「夫家」(收養家庭)中。
144
反觀漢人習俗中,如何看
待童養媳與「小婚」?
傳統漢人習俗中,有關族內婚與婚姻禁忌定義部分提到漢人係相當重視
「秩序」與「倫常」觀念,故「同姓不婚」「姓氏」古時是「圖騰」象徵,亦
「氏族」勢力象徵。
145
周代即有「外婚制」,曲禮,娶妻不娶同姓,故買妾
不知其姓澤卜之
146
因此當時如違反此規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147
甚至自身也會遭受惡疾。如同,費孝通認為「性」會創造「新社會關係」,進
而影響社會。若無「禁忌」規定,會導致社會秩序將會混亂。
148
至於如表親婚雖然明清兩代法律立專法禁止但最後都廢止
149
因表親
已非同姓又可增加家族穩定性歷來古人皆如此故民間習俗的普遍性,
官方也無從禁止筆者曾訪問報導人關於養媳情形其表示雖然為表兄妹
早期社會並不會在意血緣關係只要乖乖聽話就好係因表兄妹不同姓氏,
可見仍遵循「同姓氏」不婚的傳統禁忌。雖然「童養媳婚」確實可能會因血親
關係比其他非血親關係的「童養媳」有機會受到更佳待遇。
150
假若為確保戶
內的成員都是「自己人」,因會有許多「戶內婚」(統計分類中,排除小婚、
婚、招夫婚)的婚配人數。但實際「戶內婚」統計為少數情形。( 7)其中亦有
不少人是二次婚姻才行為戶內婚。
7 所有女性(1905 年出生以後出生)行戶內婚人次
研究點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戶內婚
0 2 3 4 6 1 4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此外,費孝通認為「小婚」為「內婚」變形。
151
其童養媳平均收養年齡多
4 5 ( 8)然實際新竹地區收養平均年齡較其他地區小因於養家成長
多會將夫家(養家)作為娘家雖然會有回娘家的情形但養媳會發生不想回「原

142
〈媳婦仔離緣請求事件〉《臺法月報》(第 33 卷第 04 期,1939 年),頁 63
143
〈定親族例〉《日日新報-島政要聞》 1908 10 10 日,第號。
144
姉齒松平,〈未成年養媳の法定代理人に就て〉《臺法月報.論說》(31 卷, 09 )1937
年,頁 6
145
李宗侗,《中國古代社會史》(臺北:華岡出版社,1977,三版),頁 7
146
李宗侗,《中國古代社會史》(臺北:華岡出版社,1977,三版),頁 44
147
〈春秋左傳.僖公傳二十三年〉《斷句十三經經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漢籍資料庫,段
4950
148
費孝通,《生育制度》(北京:三聯書店2014 年),頁 63
149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臺北:禮仁書店,1984 年),頁 119
150
〈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
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159
151
費孝通,《生育制度》(北京:三聯書店2014 年),頁 80
23
生家庭」(娘家)與家人關係生疏的情形。
152
心理認同多數將「養家兄弟」當作
親兄弟姐妹。故,於部分口述顯示不論婚姻是否滿意,口述時多半時常形容婚
前與「對頭」相處是如同兄妹,他對我這個小漢仔飼 e(媳婦仔)很好,對我像
妹妹一樣疼惜。
153
;然,此亦導致「小婚」於相較於其他婚姻類型離婚率最
高之因。
8 各研究平均收養年齡
研究點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收養年齡()
4.0 4.1 5.3 2.9 3.8 2.9 4.2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按莊英章與武雅士長期的民族誌童養媳調查,因與「對頭」長時間相處,
易於產生「性嫌惡」感情,尤其易發生於 4 歲前就被收養的童養媳婚。亦指情
感相處長久,對於彼此無「性吸引力」(「沒意思」)
154
費孝通則認為雖然認
同佛洛依德認為「人是有亂倫本能」但受制於「社會壓力」「禁忌」影響同樣
會影響兩者關係。
155
兩者皆論證童養媳婚造成「結婚率低,離婚率高。」的現
象發生。有訪談者表示,原先雙方相處並不會感到不自在。但伴隨接觸同儕生
活後卻成為同儕揶揄的對象與話題長大慢慢懂事以後外面的人會講
近鄰居常常拿此來笑話他
156
雖然有部分人表示從小已非常清楚與「夫家」
非血緣關係的家人,
157
但多數受訪者表示與「對頭」關係如同兄妹。
9 童養媳身分者,已婚與未婚比例
結婚率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未婚
0.54 0.76 0.88 0.85 0.65 0.78 0.69
已婚
0.45 0.23 0.12 0.15 0.35 0.22 0.31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筆者則認為應是漢人傳統習俗「婚姻禁忌」的影響,造成「亂倫」的恐懼

152
〈呂阿蘭有女士訪談紀錄〉,蔡訪談、整理,2012 7-8 月、2015 8 。李素月主編,
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313
153
〈林吳來有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
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61
154
莊英章與武雅士,〈台灣北部閩、客婦女地位與生育率:一個理論假設的建構〉《臺灣與福建
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頁 8
155
費孝通,《生育制度》(北京:三聯書店2014 年),頁 61
156
〈黎李糖妹女士訪談紀錄〉,林怡靚訪談、整理,2011 7 月。李素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
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242
157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年),頁 171
24
理。故,對「童養媳」「對頭」尤以年齡越小者於社會實背負「禁忌亂
倫」的心理越大然而,現實「身分」卻又屬於穩定家族的「婚姻」終導致影
響「童養媳」與「對頭」的結婚率低、離婚率高的現象。然而婚配率低迷,收
養童養媳的情況仍持續。
首先觀察收養童養媳人次於日治時期初期的人數到達頂峰以表 10 示意,
係以 1910 年左右為分水嶺開始下降收養養女與養媳的人數與此錯開日本殖
民政府曾禁止養媳收養仍有少部分的人會假以養女身分收養實為養媳「童
養媳」人數減少之因,與當時社會氛圍、教育程度等有密切關係;此外,根據
數據統計以 1905 年至 1944 年間具完整生命歷程的「童養媳」身分女性為主,
確保人數統計不重複且確定一生不婚結果發現結婚率卻相當低(9);因
筆者試想,除女性對「小婚」的反抗影響外,夫家(收養者)收養童養媳除家中
兒子婚姻外應有如幫忙家庭勞動等其他主要考量於此部分會後續詳細討論。
10 各研究點內 1905 年開始被收養女性人數
研究點
時間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1905-1910 48 383 257 306 252 269 43
1911-1920 17 207 103 174 136 216 106
1921-1930 13 179 68 295 46 126 49
1931-1945 16 96 47 220 30 55 25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再者,武雅士認為北部地區「小婚」盛行受「中國化」(原鄉)影響強,因
為過於依賴父權與父系社會;次之,受到清末臺灣港口通商(艋舺、大稻埕)
外直接貿易影響,造成資本與商品市場的出現。導致北部地區的女性被過度扭
曲變成婚姻市場中的商品,影響婚姻年齡也不斷下降,最終造成連初生的女嬰
亦成為婚姻市場中的商品因此北部地區的婚姻也被稱作「熱絡的婚姻市場」
158
武雅士、莊英章認為女性如同商品化,跟隨貨物流動。造成北部地區「小婚
家庭」關係是「經濟考量目的」取代傳統「文化習俗」
159
但據口述結果與其他
文獻顯示,童養媳為當地風俗。只要家中一生女兒就會送到附近鄰居收養,因
此常出現互換女兒的習俗然而會不會回娘家「作客」則視當地習俗原生家

158
魏捷茲〈帝國、文人與婚姻清末竹塹文人家庭中的女性婚姻形式初探〉,頁 12。莊章、羅
烈師、林崇偉,「台灣客家族群的聚落、歷史與社會變遷:以鳳山、頭前、中港及後龍四溪流域
為範圍之跨學科研究計畫」(四溪計畫)(客家委員會,2008 年)
159
魏捷茲〈帝國文人與婚姻清末竹塹文人家庭中的女性婚姻形式初探〉,頁 10-11莊英章、
羅烈師、林崇偉,「台灣客家族群的聚落、歷史與社會變遷:以鳳山、頭前、中港及後龍四溪流
域為範圍之跨學科研究計畫」(溪計畫)(客家委員會,2008 年)
25
庭或收養家庭決定。
160
於此筆者認為應是家庭對於勞動力的缺乏與防止財產的外流所採取的保守
策略,故會以類似「交換女兒」的方式出現。讓家中沒有「外人」影響,故貧
窮與富貴人家更為明顯收養、出養女兒的情形。但有些地區是因風俗影響,如
桃園地區、
161
宜蘭地區
162
(1)會與鄰里互相收養自己的女兒。
1 宜蘭地區的童養媳婚。
11 統計基準以童養媳名義收養進家戶者且同時記錄其原生家庭收養人
次。其中原生家庭總人次較少,應與部分童養媳可能是由外地被送養至研究點
內;或收養初期可能私生子而沒有確切統計。如對比收養女性的原生家庭與收
養家庭在收養與送養人次統計( 11)可發現並無太大差異。平均人次最高地區
為竹北與峨眉地區。

160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年,頁 115
161
〈李簡嬌娥女士訪談紀錄〉2017 01 23 日,林嘉琪、郭曜軒訪問。
162
〈宜蘭雜信/結婚內情(風俗)《台灣日日新-湖海琅國》1908 08 30 日,第號。
26
11 童養媳的原生家庭、收養家庭收養總人次與平均人次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總人次
17 163 81 254 788 177 40
平均人次
1.17 1.38 1.18 1.58 1.35 1.61 1.17
總人次
95 788 499 800 366 491 198
平均人次
1.34 1.35 1.27 1.60 1.53 1.72 1.23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此外生家或養家的職業上可發現不是低下階層就是高階層的人口
163
北埔姜家為例,張素芬在〈北埔姜家女性研究〉中,發現北埔姜家雖然經濟優
渥,但收養養女人數多,送養女兒人數也多。平均每戶有 4 5 人位是養媳或
養女姜家收養年齡平均在 78 養女在姜家多作為婢女伴讀處理家務
的角色張氏訪問北埔姜家報導人表示長子前的女兒都要送養因為怕姊
夫分財產,所以才要送養的情形。
164
其中提到怕「外姓」破壞家中的穩定,
故讓家中都為「自己人」為目的。
8、表 12 指出新竹地區不論收養平均年齡( 8)或初婚平均年齡( 12)
均較其他研究點平均年齡低。艋舺與大稻埕地區,則相對年齡較高,此外未婚
率也為最高。如同魏捷茲提到都市化程度高地區,收養與結婚率都偏高。但 7
個研究點內的「童養媳」收養人數占全女性收養名稱上,平均 7 個研究點都為
3 成左右。據口述結果與其他文獻顯示,童養媳為當地風俗。只要家中一生女
兒就會送到附近鄰居收養因此常出現互換女兒的習俗然而會不會回娘家「作
客」則視當地習俗原生家庭或收養家庭決定
165
甚至會有收養童養媳養女
以改善自己生育體質,希望能透過他人女兒以求得男丁。
166
12 各研究點收養女性以第一次小婚平均年齡
研究點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初婚姻年齡
()
16.8 18.4 17.3 17.1 16.9 17.1 17.8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然而,眾多未婚人數,卻仍固定收養「童養媳」之因,應是作為家中勞動

163
連雅堂,〈養媳の弊〉《台法月報》( 05 卷第 10 )1911 年,頁 36
164
〈姜成佼訪談紀錄〉 2005.08.03,引自《北埔姜家女性研究(1834-1945),張素芬,國立中央
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頁 91
165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年),頁 115
166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年),頁 85-86
27
人口為優先考慮(成為家中看護、助手);亦會有收養童養媳、養女以改善自己
生育體質,希望能透過他人女兒以求得男丁。
167
丈夫年紀年幼,若父母去世時
可由「養媳」代服三年喪,與照顧家庭。
168
甚至利用收養「童養媳」從事陪酒
業或色情行業為當時報紙揭發。如,己見諸日刊新聞了養女、媳婦仔
女的虐待,在臺灣己是一尋茶飯見的事情了在內地禁止人身買賣外,將殖民
地除外、而台灣當局竟無言以抗之。
169
。北部地區從清末甚至立碑警告,可
見其嚴重性:
170
補用府正堂特授淡水分府陳,抄奉兵部侍郎福建巡撫部院丁為嚴行示禁,以
正人倫,而厚風俗事。照得夫婦為人倫之首,姦淫為風化攸關,……彼貧寒
女孩自幼鬻身為婢,非孤苦無依,即厄窮失所,隸身供役,艱苦備嘗,而為
之主者若見其年歲漸長,自當乘時擇配,豈容久留不嫁,使之服役終身。今
本部院訪聞臺地紳衿庶民之家,畜養婢女,竟有年至二十以上及三十餘歲尚
不為之許嫁者。推原其故,蓋緣內地所買婢女,自幼而豢養之,及長而嫁,
可得重聘;若賣人為妾,價亦倍蓰。臺俗素來賤婢無人聘娶,亦不屑買而為
妾,因而為主者無所貪圖,使之終身服役,實屬忍心害理,言之可恨。甚有
地方棍徒設計抱養女孩,名為苗媳,及長不為之擇配,迫令為娼者,傷風敗
俗尤堪髮指。查例載: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將婢女不行婚配,致令孤寡者,照
不應重律杖八十又夥眾開A 誘取婦女藏匿勒賣事發者不分良人奴婢,
已賣未賣,審係開 A 為首,照光棍例擬斬立決;………為此,示
闔屬紳士軍民人等知悉:爾等當思誰無子女,何忍令婢女獨無伉儷之歡;誰
無妻室,何忍令婢女獨抱辱身之事。自示之後,凡婢女年至十八歲以上者,
當念其服役有年,及時早為遣嫁,不得狃於積習,經久錮留,亦不得假以抱
養苗媳為名,及長不為擇配,迫使為娼;倘敢故違,經本部院訪聞得實,或
被告發,定即按例治罪,決不稍從寬貸,仍將婢女當官嫁賣,財禮入官。本
部院因爾等陋習相沿,不忍不教而誅,用是剴切告誡,慎勿視為具文,以身
嘗試。凜之,戒之。毋違,特示。
光緒三年伍月二十八日給發貼中港番番社曉諭
〈日日新報〉時常刊登與批評謂艋舺直興街有杜紅者素蓄苗媳數名。
以皮肉為生涯。家計固甚綽然。
171

167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臺北:玉山社,1998 年),頁 85-86
168
姉齒松平,《本島人ノミニ關スル親族法並相續法夭要》(臺法月報發行所,1938 年)597-598
169
小言,〈莫名其妙〉《台灣民報》1926 1 24 日,第 98 號。
170
林真編〈臺灣私法人事篇第四章親子〉《台灣文獻叢刊》中研院臺史所史籍自動化室
647-648。,
171
〈社會之大患〉《台灣日日新報-雜報》1907 )01 17 日,第 2610 號。
28
2 當時日日新暴揭露童養媳被迫為娼
臺北養苗媳風。日盛一日。為風俗之害。將不知伊於胡底者。現在臺北
三市街。其上流者無論矣。而自中等以下。抱養苗媳。幾於無家無之。其
為子婦為後嗣計者。百無一二。大概藉苗媳為名。倚門賣俏。流於藝娼妓
者居多。目下大稻埕艋舺等處。十二三歲女子。抱琵琶。學度曲者。滔滔
皆是。
172
3 逼迫童養媳賣藝、迫為娼。
然,因艋舺地區於發展背景中可知因商業往返情形較多、本身已相當多
從事特殊職業者,故若有女性戶長收養養女、童養媳的情況,多將女性作為
「賺錢工具」然而職業統計中大稻埕與艋舺地區從商者人數不在少數
養家登記為茶樓等職業卻為數不多,筆者認為將童養媳作為娼妓者應為少數
情形。
至於不同族群間收養情形,過去林淑玲曾蒐集麟洛、長治、竹田、內埔
與萬巒地區的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再以田野調查與訪談為主說明前中、

172
〈矯正風俗〉《台灣日日新報-雜報》,日刊 05 版,1910 01 20 日,第 3570 號。
29
後、先鋒堆客家與其他族群互動的情形。收養上根據收養範圍分析,客家優
勢區比較容易出養小孩,非客家優勢區因收養自客家優勢區的孩童,導致非
客家優站區邊界鬆動。而客家族群在被他族收養時,族群身分較易於被隱藏
或忽略。
173
筆者分析則採取日本官方以收養為主並查看其婚配種族13 中為確
保所有收養身分為童養媳無遺漏故以收養女性為基準表中男性族種在前、
女性在後進行分析「跨族婚姻」最為明顯地區為神岡地區因神岡地區開發
時間早於其他北部地區,在跨種族相處上較其他地區更為平衡,更是出現平
埔族與漢人通婚的情形;新竹地區收養女性婚姻則是客家族群與其他地區跨
族通婚情形較為明顯,反之,淡水等北部地區則少有、沒有通婚情形。竹北
地區則明顯因閩客族群各佔近半數,閩客通婚人數越多。
13 各研究點內童養媳與其配偶族群關係
跨族比例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眉 神岡
閩南
98 98.8 99.4 47.8 0 0 47
客家
0 0 0.6 47 97 98 11.3
閩客
1 0.4 0 2.4 0.8 0.7 16.2
客閩
0 0.8 0 2.8 2 1.3 23
閩熟
1 0 0 0 0.2 0 1
客熟
0 0 0 0 0 0 0
熟閩
0 0 0 0 0 0 0.3
熟客
0 0 0 0 0 0 0.2
註:本表為學生繪製。資料提供:中研院民族所歷史人口計畫
為深入探討童養媳的婚姻關係筆者將 7 個研究點內將童養媳以各婚姻
類型作出圖表比較。為求數據正確性,故篩選至 1905 年開收養且具確切生
卒紀錄女性作為標準 1905 年作為基準原因為時間前的收養紀錄易有誤;
具有明確生卒年女性因有完整的生命事件能夠確定其婚姻狀況如是否終身
未婚,明確的婚姻次數、類型。至於年代以 1910 起始,是 1905 年收養
的童養媳幾近 1910 年後才成婚,才會造成此現象。此外,時間斷線以十年
一個斷代是因配合日治政府對臺政策轉變三階段最後以比較童養媳養女
的婚姻類型查看研究點將養女作為童養媳、童養婚情形最普遍。
此觀察中養媳的婚姻狀況以小婚、大婚、招贅最為分類,此也呈現兩分
形。圖 4 與圖 5 綜合觀察可見北部地區與神岡於 1921 1930 的婚姻
幾近到達高峰。;反之,新竹地區收養高峰應是早於北部與神岡。總結而論
收養養媳人數多集中於日治初期,中後期的人數明顯劇減。

173
林淑玲《異族通婚與跨足收養日治時期前中、後、先與其他族群互動的軌跡》
高雄師範大學,2012 年,頁 179
30
4 童養媳小婚統計
5 養媳大婚統計
同樣總結圖 4 與圖 5 分析,童養媳大婚人數雖然沒有小婚人數眾多
亦是與上述所言收養養媳多於清末至日治初期間。數據中可見峨眉地區於
1910 1920 年間小婚多於大婚然至 1921 年後養媳多為大婚的情形其圖
表明顯趨勢為後期日治政府民間為改變此風氣促使養媳舉行小婚比例減
少;後期政府更是明文規定禁止收養養媳,亦造成養媳人數大幅減少。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19101920
19211930
19301945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19101920
19211930
19301945
31
6 養媳招贅統計
6 中可見童養媳作為招贅的情形日治時期初期較後期比例高其中北
部地區最為明顯,推測與其港口地緣、商業活動有相當密切關係。家中因人
口流動較快,需要人力而行招贅婚。神岡地區則明顯無用養媳進行招贅婚,
筆者認為與其地方為內陸地緣,與其開發甚早相關。
7 研究點區域內養女與童養媳小婚比較
7 中為各研究點內養女童養媳行小婚的時間段現比較。大部分地區
可見到日治末期因受到禁止收養養媳後,收養養女實際行小婚者人數較多。
尤以新竹地區甚是明顯。1930 1945 年竹北、北埔、峨眉地區養女行小婚
人數皆超過 30 人,臺灣社會對於童養媳婚仍相當盛行。此外,筆者亦以訪
談作為驗證其中桃園風俗為對僅出生女性皆要送養附近鄰里作童養媳
174
然,童養媳對於養家、原生家庭、本身認同是如何呢?

174
〈李簡嬌娥女士訪談紀錄〉2017 01 23 日,林嘉琪、郭曜軒訪問。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19101920
19211930
19301945
1
13
1
73
2
34
1
132
0
89
1
100
1
41
1
5
14
92
0
46
2
141
3
64
2
64
3
55
3
7
12
63
6
15
43
91
33
17
39
47
3
28
養女 養媳 養女 養媳 養女 養媳 養女 養媳 養女 養媳 養女 養媳 養女 養媳
淡水 大稻埕 艋舺 竹北 北埔 峨嵋 神岡
19101920 19211930 19301945
32
對於童養媳對生家與養家(夫家)認同上長根據個人成長經驗不同,但多
數受訪者則以「宿命觀」來表示此「特殊身分」、家庭認同。自我認同上,
筆者曾訪問受訪者過去是否知道附近鄰里亦是童養媳或如何知道母親是養
媳身分,受訪者表示不清楚。然,詢問過去童養媳婚是否在此盛行時,則表
示相當常見
175
可見童養媳身分上仍是具相當隱密性縱使街坊鄰里知道誰
身分為童養媳時,仍是不適於公開之事。此與上章節討論禁忌與族內婚時,
養媳與「對頭」關係不合適為公開討論、更常成為同儕間取笑、八卦之事。
至於如收養時是親戚關係時受訪者表示沒有受到差別待遇但與生家關係
相當不緊密,至今已沒有再聯絡。以北埔姜家為例,養媳仍與其他養女一樣
每天許多工作雖然是親上加親的關係但並沒有因有親戚關係而獲得較好
的待遇。
176
然確實有親戚關係,受到平等待遇的機會較大。此外,亦有因原
生家庭地位、教育程度高而受到養家待遇較好的情形。
177
關於家庭認同,筆者先探討與生家(娘家)關係。此會受到收養年齡對於
生家的認同收養年齡越大者對於娘家依賴感越強
178
部分養家父母對於養
媳回生家與生家人接觸時會表示不悅有部分養媳對於父母將自己送養表
示不諒解或與生家太過長時間不來往而對生家親人相當陌生因此就算自
己成年後,亦很少與生家親人接觸。然,皆會於養家或生家的長被告知其身
分、來歷,且多於年紀稍長時,被請回生家「作客」,象徵回娘家。
179
因此
於養家(夫家)居住時間長雖然敬稱養父母為婆婆公公但就算沒有與「對
頭」成婚大多會視養家為「娘家」。與養家人互動上自然較為親密、熱絡。
故,多會將「對頭」視為親兄弟。
180
若沒有與「對頭」成親時且嫁給他人時,部分仍會回原生家庭結婚
181
雖然有童養媳在養家出嫁,但生母仍會幫童養媳整理衣物等。回去「作客」
亦是回原生家庭,有童養媳也會回養家。如是婆婆看上童養媳時,會與養家
「談好」後以簡單的訂婚方式(暗訂)作結。但在養家時,連配偶也會感受到
自身身分的不確定〈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中談到養家的祖母去世時,
這時有人問起我們在養家的身分和地位我先生也許感覺到自己『孫女婿』
的身分不確定,他就不想去。
182

175
〈郭珠女士訪談紀錄〉 2016 09 07 日,郭曜軒訪問。
176
〈姜良旭女士訪談紀錄〉 2005 04 25 日,引自《北埔姜家女性研究(1834-1945),張素
芬,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頁 88
177
〈林吳有才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
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58
178
〈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
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148
179
李素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
館,2013 年),頁 236
180
〈羅阿卻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整理2009 1 19 日、1 21 日、2011 9 29
李素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蘭:宜
館,2013 年),頁 208
181
〈李簡嬌娥女士訪談紀錄〉2017 01 23 日,林嘉琪、郭曜軒訪問。。
182
〈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月主
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
158
33
自我認同上多會稱自己具「媳婦仔性」(媳婦仔命)
183
童養媳與養家、
娘家關係部分童養媳表示並無感受到親情,縱使沒有受到虐待,常會心理感
受到與養家、或娘家人「有隔閡」「不為一家人」
184
童養媳需要勞動的時
間、工作皆長於養家的子女;有童養媳認為與其他子女受到待遇相當,並無
太大差異;
185
亦有養父母相當疼愛童養媳。與「對頭」有無成婚以雙方感覺
為主。因此認為其身份無特殊,只是多一位「母親」與「兄弟姐妹」
六、 研究發現與討論
歷年與童養媳相關研究多關注於整體研究筆者以日治時期殖民政府視
角切入,觀察民間「童養媳」的風俗演變與收養目的。首先,透過戶口調查
簿分析發現臺灣收養「童養媳」主要目並非為婚姻而是增加養家家中勞動
力;至台北地區,甚至是將「養媳」作為「賺錢工具」的情形,當時也遭到
社會評論撻伐。而「小婚」與傳統社會中,婚姻禁忌雖無相牴觸。收養童養
媳更因家中沒有「外姓」,而可能因女兒出嫁導致家庭有財產威脅或外流的
風險。但這也造成不論是「童養媳」「對頭」實因社會影響,如同儕、左
右鄰人,而受到對於「亂倫恐懼心理」影響。
此外日治報紙時常刊登虐媳台北地區常收養苗媳實作為色情行業
「小姐」報導且收養童養媳在當時已被視為陋習之一不僅後期立法禁
止收養童養媳外,其身分處理表面遵守漢人以「婚姻身分」,實際於戶籍規
定或判決解釋都以「收養身分」作為依據除傳統日人風俗外也是減少「童
養媳」遭受虐待情形。然而,在殖民政府限制下民間也雖然改以「養女身
分」收養「養女身分」進行小婚者實屬於少部分情形實際人數減少,
應與社會教育程度社會輿論有許多關係此部分也為日後筆者再做深入探
最後童養媳對於家庭與自我認同中實際虐媳事件並非必然或大部分
人都有此經驗口述者表示可能勞動上會多於養家其他成員有不少人表示
雖無被虐待情形,但總與養家人有「隔閡」「不親密的情形」。但有部分口
述者表示僅是多「家庭成員」,並沒有被虐待的情形。甚至有童養媳以「媳
婦仔命」來稱呼個人生命經驗與其身分結合表示過去自我已習慣勞動「不
平等待遇」經驗。

183
〈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
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174
184
〈林陳玉里女士訪談紀錄〉,張美鳳訪談、整理,2013 3 7 日、2015 1 22 日。李素
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頁 159
185
〈李簡嬌娥女士訪談紀錄〉2017 01 23 日,林嘉琪、郭曜軒訪問。
34
七、 參考文獻
(一) 史料
(漢)許慎撰()徐鉉校定《說文解字》北京中華書局2006 年。
(魏)河宴等注,() 刑昺疏,張文彬等標點,《十三經注疏分段、標
點》,第 19 冊:台北,國立編譯館,2001 年。
安倍明義《臺灣地名研究》台北華語研究會1938 (昭和 13 )
竹東郡役所,《竹東郡勢要覽》,竹東郡:竹東郡役所,1937 (昭和 12
)
李汝和主修張炳楠監修《臺灣省通志稿人口篇》臺北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編,1964 年。
杉浦和作,〈昭和五年二月刊行 臺灣商工人名錄 第三編 臺中州商
工人名錄〉,《臺灣商工人名錄》,臺灣實業興信所編簒部,1930
(昭和 5 )
島袋完義著,宋建和譯,《北埔鄉土志》,新竹:新竹文化局,2006 年。
淡水郡役所,《淡水郡管內要覽》1930 (昭和 5 )
陳永清(最新版)臺灣商工業案內總覽》台中東明印刷合資會社,
1934 (昭和 9 )
菅野秀雄,《新竹州沿革史》,新竹:新竹州沿革史刊行會,1938 (
13 )
萬年宜重《民法對照臺灣人事公業慣習研究(附關係高等法院判例)
出版地不詳,1931 年。
臺北市役所,《大東亞共榮圈の中心地臺北》,臺北:株式會社光明社
商會,頁 2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二十年史》,臺北:臺北市役所,1940 (昭和
15 )
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案內》臺北臺北市役所1926 (大正 15 )
3
臺灣總督官房臨時國勢調查部[昭和五年]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臺北州
淡水郡)《國勢調查結果中間報》,台北:臺灣總督官房臨時國勢
調查部,1932 (昭和 7 )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工課 臺灣工場通覽
(大正十四年末現在)〉,《臺灣工場通覽》,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商
工課,1926 (大正 15 )
35
臺灣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臺灣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判例》:東京,
文生書院,1995 年。
篠原哲次郎,《(昭和七年版)臺灣市街庄便覽》,台北:臺灣日日新報
社,1932 (昭和 7 )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第一卷至第三卷》:東京,1910 年。
藤本實也,《臺灣の蠶絲業》東京丸山舍書籍部,1924 (大正 13 )
鹽見俊二,〈本島人の親族法竝相續法に關する研究(六)〉,《臺灣
稅務月報》,台北:稅務職員共慰會,1935 年。
姉齒松平,〈未成年養媳の法定代理人に就て〉《論說》,第 31 卷第 09
期,1937 年。
(二) 專書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出版社,1999 年。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台北:元照出版,2004 年,二版。
李宗侗,《中國古代社會史》,台北:華岡出版事業社,1977 年,三版。
李素月主編,張美鳳等訪談整理,《宜蘭女聲:阿媽的故事.童養媳.養女
篇》,宜蘭:宜蘭縣史館,2013 年。
宋光宇,《人類學導論》:台北,桂冠圖書有限公司,1984 年,四版。
連瑞枝莊英章《客家女性與邊陲性》台北南天出版社2010 年。
郭芝亭,〈紀金廣福大隘〉《新竹文獻會通訊》第十三號,1954 年。
梁宇元,《清末北埔客家聚落之建成》,新竹:新竹文化局,2000 年。
彭兆榮等著,陳支平主編,《邊際族群:遠離帝國庇佑的客人》:安徽,
黃山書社,2006 年。
黃寬重、柳立言編著,《中國社會史》:新北,國立空中大學,2014 年,
初版九刷。
黃繁光,〈經濟志〉《淡水鎮志》,上冊,新北市: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2013 年。
曾秋美,《台灣媳婦仔的生活世界》,台北:玉山社,1998 年。
費孝通,《生育制度》,北京:三聯書店,2014 年。
詹素娟、劉益昌編著,《大台北都會區原住民歷史專輯》,臺北:文獻
委員會,1999 年。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臺北,里仁書局,1984 年。
36
(三) 期刊、論文
石磊〈房與宗兩種不同結構類型的漢人祭祀體系〉《陳奇祿先生七秩
榮慶論文》:臺北,聯經出版社,1992 年。
吳憶雯《從隘庄到茶鄉新竹峨眉地區的拓墾到社會發展(1834-1911)
新竹:新竹縣政府,2013 年。
林淑鈴先生的〈跨族通婚與跨族收養:日治時期前、中、後、先鋒堆客
家與其他族群互動軌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2012 年。
房學嘉〈從古文書看客家女性尊長地位〉《客家研究輯刊》No.022005
年。
莊英章、武雅士,《家族與婚姻台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中研
院民族所,1994 年。
陳琬翎,〈日治及戰後台中縣神岡鄉工業發展之研究〉,國立台中教育大
學社會科學教育學系,2007 年。
陳麗如〈臺灣北部地區客家婦女的生活演變以婚姻和教育為中心所做
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
陳麗如〈臺灣北部地區客家婦女的生活演變以婚姻和教育為中心所做
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2011 年。
張珣〈婦女生前與死後的地位以養女與養媳等為例〉《國立臺灣大學
考古人類學刊 56:國立台灣大學,2000 年。
張素芬,〈北埔姜家女性研究(1834-1945),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6 年。
張維安〈客家婦女地位以閩南族群為對照的分析〉《六堆客家社會文
化發展與變遷之研究》屏東財團法人六堆文化教育基金會2001
年。
葉肅科,〈日據時代台北都市發展與台人日常生活(1895-1945),私立東
吳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理論組碩士論文,1987 年。
盧彥光,《清代臺灣養女制度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
1992
魏捷茲 國、文 清末竹塹文人家庭中的女性婚姻形式初探〉
莊英章、羅烈師、林崇偉,「台灣客家族群的聚落、歷史與社會變
以鳳山頭前中港及後龍四溪流域為範圍之跨學科研究計畫」
(四溪計畫),客家委員會,2008 年。
Wolf, Arthur, P “Adopt a Daughter-in-law, Mary a Sister: A Chines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the Incest Taboo”, American Anthropologist, 1966.
37
(四) 電子資料
《臺灣日日新報-漢文版資料庫》,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漢珍數位圖書
公司。
http://hyerm.ntl.edu.tw:2078/twhannews/user/query_basic.php
《臺灣日日新報資料庫》,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漢珍數位圖書公司。
http://192.192.13.197:8088/tabout.html
《台灣民報檢索系統》,國立臺灣文學館。
http://sinmin.nmtl.gov.tw/opencms/sinmin/intro.html?rdm=1476268499
058